本报讯 (刘彬 段记希 刘雨)1月2日,安国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成功调解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被告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且当场履行,达到了案结事了的办案效果。
2024年11月,李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与骑行电动自行车的王某相撞,造成王某多处骨折、车辆损坏的后果。经安国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多次找李某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王某遂将李某诉至安国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梳理证据材料,详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确定双方均有调解意向后,决定在开庭前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调解。
调解过程中,法官了解到原告的伤情较重,而被告赔偿能力有限。针对双方的矛盾焦点,承办法官耐心释法明理,一方面从专业角度剖析了造成交通事故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阐述了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能够认定的赔偿项目和费用;另一方面引导双方当事人从法律条款、诉讼成本、时间消耗等诸多方面进行权衡,力促当事人达成一致且合理的调解意见。
最终,经过承办法官的倾心调解与多轮沟通,双方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调解书后,被告当场一次性给付原告各项损失赔偿8万余元,一场交通赔偿纠纷圆满化解。


上一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