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拟做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序号当事人身份证号违法时间及查获大队 违法
地点
违法行为(不要用代码) 处罚
依据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1高波1301251990❋❋❋❋00312024年09月11日/行唐交警大队水岸观邸路段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道交法》第91条第1款、第2款罚款2000元。
对公安机关拟做出的行政处罚,以上机动车驾驶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果要求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自公告之日起7天内向行唐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室(行唐县西外环)提出,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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