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1月07日
第02版:综合新闻

行唐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拟做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序号当事人身份证号违法时间及查获大队 违法

地点

违法行为(不要用代码) 处罚

依据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1于京波1301251989❋❋❋❋35182024年09月21日/行唐交警大队城叉线余底小学门口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道交法》第91条第1款、第2款 罚款

2000元。

对公安机关拟做出的行政处罚,以上机动车驾驶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果要求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自公告之日起7天内向行唐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室(行唐县西外环)提出,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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