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杨涛 宋小旭)日前,由魏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危险驾驶案,经魏县人民法院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24年10月2日23时许,张某同朋友在魏县某乡镇一饭店聚餐。张某认为自己没有喝太多,驾驶的还是电动四轮车,因此不会被交警检查。抱着这种侥幸心理,张某驾驶电动四轮车上路行驶,在经过一个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张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0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随后,执勤民警带张某前往医院进行血液样本采集时,张某趁机逃跑。
2024年11月13日,张某被抓获归案,后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移送至魏县检察院审查起诉。魏县检察院经审查,认定张某构成危险驾驶罪,遂对其提起公诉。2024年12月24日,魏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构成危险驾驶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上一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