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1月10日
第07版:析法

执行案件中,案外人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提出异议——

对于此种情形法院审查当秉持什么原则

□ 杨宏艳

2022年8月22日,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处胡某犯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6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判决生效后,胡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罚金及违法所得义务,故该案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职权查封登记在胡某名下的不动产一处,案外人刘某以该房屋系其离婚分割财产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该不动产的查封措施。法院受理后,公开举行听证,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真实合法的实体权利进行了实质审查,经审查后,驳回案外人刘某的执行异议请求。

析法

本案的焦点为:在审查过程中,是否应当进行公开听证,是进行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关涉案外人的权利救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没有相应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进行书面审查。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进行听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查案外人异议、复议,应当公开听证。根据特别规定优先适用,故在审查对刑事案件执行中的财产提出案外人异议的案件,应当公开进行听证。

民事执行异议审查坚持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原则,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遵循何种审查原则,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现为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理。根据上述规定,在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对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审查。因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案件中,对案外人没有异议之诉的救济渠道,为了避免错误执行案外人的合法财产,切实保障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故在审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执行异议时,不能仅形式性审查执行标的物的权利外观,还应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应当根据有关实体法律规定,进一步审查判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真实合法的实体权利、能否排除执行。

在本案中,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听证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真实合法的实体权利进行了实质审查。经审查后,法院认为不动产所有权以登记公示为准,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进行查封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一)、第二十四条之规定驳回了案外人刘某的执行异议请求。实践中,涉刑事财产执行异议复议案件逐量增长,对此法院如何进行审查成为关注的焦点,为此该案例针对相关问题进行梳理,在办理该类案件时公开进行听证并进行实质审查,体现了公正与效率相统一、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与适应司法办案需要相统一的原则,为该类案件提供了相应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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