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1月17日
第03版:法案

为讨债非法拘禁他人 “债权人”变成“被告人”

本报讯 (王京京)日前,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臧某甲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作出终审裁定,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2024年3月3日,臧某甲因毕某欠钱不还,便想了个歪招。他和臧某乙在清苑区某五金店购买了一根空心铁管,然后开车接上毕某。路上,毕某提出怕自己父母担心要回家,二人不予理睬。到达南刘口村树林内,臧某甲让毕某打电话向他人借钱还款,并持铁管多次殴打毕某,持续两个多小时。

同年6月12日,保定市公安局清苑区分局以臧某甲、臧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向清苑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清苑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臧某甲、臧某乙二人自愿认罪悔罪。清苑区检察院经审查认定,臧某甲、臧某乙的行为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于同年7月向清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0月29日,清苑区法院经审理,以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臧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臧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

一审判决作出后,臧某甲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日前,保定中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检察官提醒

要账也要讲究方式方法,要先与对方友好沟通,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法。如对方拒绝还款,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能采取诸如短信或电话恐吓、泄露个人隐私、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的手段来催收,这样做会害人害己。

河北法治网版权所有 本站点信息未经允许不得复制或镜像
www.hbfzb.com copyright © 2009-2025 河北法治报社 全媒体发展中心
冀ICP备17032488号-1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13120180003

冀公网安备 13010402001822号

2025-01-17 1 1 河北法制报 content_81865.html 1 为讨债非法拘禁他人 “债权人”变成“被告人”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