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张乔
1月5日,年近七旬的李大爷骑电动自行车出门买菜,回来时看到有一辆轿车正好要进小区,道闸杆已经抬起。于是李大爷紧随其后,也想从大门进去。谁知道闸杆正在下落,拦住了李大爷。李大爷刹车不及,将道闸杆撞弯,自己也摔倒在地,造成左桡骨骨折。经住院治疗,李大爷共花去医疗费等近2万元。
李大爷认为物业公司应该承担责任,遂让家人找到物业公司,要求物业赔偿损失。物业公司称,业主步行和骑车时应从侧门进入,这是常识;况且物业公司自入驻该小区,就在小区进出口处设置了安全警示标识,并张贴了人车分流的警示标语。李大爷紧跟轿车从道闸杆下通过,本身就存在过错,还把道闸杆弄弯,给物业公司造成损失,修理费用应该由李大爷承担。
李大爷心有不甘,给报社打来电话,询问自己在这种情况下受伤,物业公司是否需要赔偿。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牛纵横。
牛律师认为,李大爷一案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当中的侵权纠纷。李大爷是否能够得到物业公司赔偿,或者说物业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李大爷受伤物业公司是否存在过错,此次事故的发生是否超出了小区物业的服务管理义务。
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物业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需满足的条件较多,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第一,被侵权人应属于民事行为能力中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是具有健全的辨识能力,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包括判断环境、行为及潜在后果的安全性。第二,小区实行人车分流的通行制度,且物业公司需在进出口处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并标注人车分流的警示标语,提醒小区居民及访客注意通行安全,遵守小区的管理规定。第三,当值保安不存在误触、误碰闸机遥控的行为,且物业不存在怠于对闸机设备定期安检的行为,闸机设备也不存在机械故障。
该案中,李大爷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物业公司已经在小区进出口处设置了安全警示标语;李大爷驾驶非机动车通行,理应选择从非机动车道通过,应当能够预见从机动车道进入小区存在的潜在危险,但他仍然执意驾驶非机动车跟随机动车从机动车道通过。李大爷自行选择高风险的通行方式,造成自己受伤的结果,属于法律规定当中的“自陷风险”,应当由李大爷自行承担责任。
牛律师建议,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有责任维护小区内的秩序和安全,应当确保道闸杆的升降安全,设置警示标识,并在道闸杆升降过程中尽到相应的管理注意义务,以防止人员及车辆受伤。同样,作为业主,也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该自觉树立规则意识,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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