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1月24日
第06版:法苑聚焦

船舶合作经营引争议 两地法院共同调解促案结

本报讯 (翟杰)1月21日,昌黎县人民法院与天津海事法院成功化解了一起船舶共有及相关纠纷系列案,以实际行动将当事人的“纸上权益”兑现为“真金白银”,让胜诉当事人安心过年。

2005年至2006年期间,冯某、董某、赵某(均系昌黎县某村村民)合伙购买了一艘旧船,三人经协商将该船登记在冯某名下。2007年8月,该船被卖掉,但船舶手续保留。同年9月,三人书面约定案涉船舶手续归冯某、董某、赵某三人共有,由董某保管。后来,董某和冯某又共同制造了一艘新木船。新船制造完成后,应冯某要求,其和董某协议将新船归冯某所有(不包括船手续),董某的出资算作冯某的借款,冯某向董某出具欠条。之后,冯某独自经营该船并陆续向董某还款。2011年6月,冯某重新给董某出具欠条2张,金额分别为15.48万元和20万元。2023年8月,董某以民间借贷纠纷向昌黎法院起诉冯某及配偶杜某。

2023年10月,昌黎法院依法判决冯某、杜某偿还董某借款及利息。2024年,冯某、杜某就上述判决申请再审。2024年7月,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冯某、杜某的再审申请,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

昌黎县法院执行局委托天津海事法院执行局拍卖冯某名下的案涉船舶。天津海事法院执行局于 2024年11月依法拍卖该船,除去相关费用后剩余拍卖款49万余元。该执行局将拍卖款项交还给昌黎法院执行局进行债权分配。

另外,案涉船舶公告拍卖债权登记期间,案外人赵某某和郭某就案涉船舶的加油款和渔网欠款进行债权登记,二者债权数额共计9.5万元。他们以冯某为被告诉至天津海事法院进行债权确认,并请求参与案涉船舶拍卖款的分配。

今年1月,冯某以返还案涉船舶燃油补贴为由向天津海事法院起诉另外两个合伙人董某和赵某。同时,董某和赵某以案涉船舶手续为由请求分割拍卖款。

为切实减轻移送程序给当事人带来的诉累,推动纠纷实质化解,天津海事法院经与昌黎法院协商,两地法官联合调解此案。在征得几方当事人同意后,由天津海事法院邀请一名特邀调解员(系案涉船舶手续颁发及燃油补贴发放的主管机关昌黎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共同参加调解工作,进一步提升纠纷化解效果。

特邀调解员从海事行政管理角度,为当事人释明几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责任划分等问题。两地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及证据规则,释明多方权利义务关系。最终,多方当事人就船舶拍卖款分配等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书面和解协议。协议签订后,几方当事人当场履行完毕,一起涉津冀两地持续多年的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纠纷化解后,当事人为两地法官送上锦旗,并为津冀两地携手办案的司法新模式点赞。

“把人民群众的难事当做自己的家事来办,与当事人实现同心共情,使其感受到自己被理解、被尊重,更容易在法律的框架内寻求到化解矛盾的最优解。”昌黎法院执行局局长康洪滨表示,他们将继续秉持“如我在诉”,设身处地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去考虑问题,将心比心、换位思考,帮助当事人降低维权的精力及经济成本,全面提升司法为民服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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