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王丹丹)日前,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强奸案提起公诉后,当地法院经开庭审理,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2024年5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从清苑区石桥乡某台球厅接上高某某(未成年人),开车送其回家。途中,李某某在其家附近停车,欲与高某某在车上发生性关系。高某某不同意,李某某便通过扇巴掌等方式欲迫使高某某就范,没想到遭到高某某激烈反抗。李某某遂主动放弃犯罪行为,开车将高某某送回清苑区石桥乡某中学附近。经鉴定,高某某伤情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亲属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谅解。
清苑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未遂是因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犯罪行为在实施过程中被迫停止,不能继续下去或者继续实施下去的难度非常大,也就是“欲达目的而不能”;而犯罪中止是犯罪分子主动放弃实施犯罪,或者积极主动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能达目的而不欲”。本案中,李某某作为一个成年男子并且在自己的车上,已经将被害人打成轻微伤,对场地和被害人有控制能力,但是主动放弃了犯罪行为,还将被害人送到一个中学附近,足以证实其中止的行为,因此可以减轻对其的处罚。
当地法院采纳了该院的量刑建议,对李某某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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