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2月07日
第03版:法案

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关于对符合法定情形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拟作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下列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现我局已依法作出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将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并公告驾驶证作废:

序号当事人驾驶证号违法时间及查获大队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1宋志辉1304321982❋❋❋❋03342024年12月30日/长安交警大队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道交法》第91条第2款吊销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杜虎1323361962❋❋❋❋30302024年10月19日/灵寿交警大队对符合暂扣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情形,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后驾驶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道交法》第110条第2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3张宾坡1323261970❋❋❋❋06762024年09月06日/机动交警大队对符合暂扣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情形,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后驾驶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道交法》第110条第2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4刘力国1301251981❋❋❋❋00182024年11月16日/行唐交警大队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道交法》第91条第2款吊销,五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以上机动车驾驶人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请自公告之日起七天内向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法制处(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476号)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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