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伟波 张冬青
面对“借卡日赚几十元”的诱惑,中专在校生刘某某将名下两张银行卡出借给犯罪分子用于洗钱活动,非法获利2700元,但涉案资金流水却高达641万元。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此案提起公诉后,日前,当地法院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23年7月,刘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郝某某(另案处理),郝某某希望刘某某从事“跑分”牟利,并承诺每用一天银行卡向其支付70元报酬。因使用银行卡需要刷脸或者接收验证码,郝某某提出刘某某需留在邢台,由此产生的路费、饭费和住宿费均由郝某某承担。就这样,刘某某先后将自己名下的两张银行卡提供给郝某某使用,并积极配合进行人脸识别、收录手机验证码,两张银行卡累计单向流入资金达641万元。其间,郝某某让刘某某多找几个可以提供银行卡的人,刘某某将自己的朋友兰某某、耿某某介绍入伙(两人均另案处理)。截止到案发,刘某某非法获利2700元。
2023年12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4年10月,邢台经开区检察院以刘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日前,邢台经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刘某某系初犯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认罪悔罪,法院遂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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