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档案编号文书编号身份证号违法时间违法行为处罚内容王佐恒无13032137000469013032119❋❋❋❋❋❋54332024-09-06 13:48:14.0无证、无牌、饮酒、未戴头盔,违法载人1700元杜奎130300826146130321370005108130321❋❋❋❋❋❋87392024-11-18 15:12:49.0准驾不符、饮酒、无牌1700元,记30分陆君无130321370009553130321❋❋❋❋❋❋31182024-05-15 13:45:26.0无证、饮酒、无牌1700元李双印无130321370010149130321❋❋❋❋❋❋9313X2024-09-27 13:39:20.0无证、无牌、饮酒、未戴头盔1750元邵日东无130321370011791130321❋❋❋❋❋❋52122024-07-19 20:25:00.0无证、饮酒、无牌1700元沈吉中无130321370017876130321❋❋❋❋❋❋35362024-04-25 14:34:38.0无证、饮酒、无牌2200元张克秀无130321370017877130321❋❋❋❋❋❋35172024-04-25 14:52:53.0无证、无牌、饮酒、未戴头盔1750元高国无130321370019564130321❋❋❋❋❋❋78302024-11-02 15:44:32.无证、饮酒、报废车3000元
以下公告内8名当事人因驾驶机动车产生交通违法行为,已超期未来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现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带齐相关手续到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违法处理窗口接受处理,超过公告日期未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权利,我大队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5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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