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曹永学
今年4月1日即将实施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从国家层面对公共领域视频图像信息的采集、管理和使用进行系统规范的法规。《条例》对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作出了具体规定,切中了社会热点,因而备受关注。
这些年来,公共视频监控系统在维护公共安全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成效显著。但是,相伴而生的一些问题也日渐凸显,例如,视频监控滥建滥用,许多公共场所大量运用人脸识别设备,设置过多非必要摄像头,在公众不知情的情况下采集视频图像;后台管理失序,数据图像随意被调取查看,有的甚至被人故意放到网上,增加了个人隐私泄露风险。在维护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如何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已成为社会热点问题。
此次发布的《条例》,有力回应了公众关切。《条例》对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管理和信息使用作出了明确的约束性规范,严格划定禁止安装摄像头的场所范围,规定视频数据存储期限和调取权限,明确运营主体的信息安全责任,确保从法治源头遏制摄像头的无序扩张,杜绝对公民信息的过度采集,严禁对公民隐私的不法侵犯。
《条例》的一大显著亮点,就是注重“细节”。一部法律法规的生命力,很大程度体现在充实、可操作性强的“细节”上。比如,对于禁止安装摄像头的场所范围,《条例》摒弃了原则性表述,而是详细列出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民宿等经营接待食宿场所的客房或者包间内部,以及宿舍、更衣室、浴室、卫生间、试衣间等具体场所,以“负面清单”的形式,保障个人隐私和信息权益。
像这样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在《条例》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数据图像管理以及使用等诸多方面都有体现,为执法机关执法和运营主体的管理工作提供了明确遵循和指导。从社会舆论反馈看,公众对《条例》评价度很高。
良法还需善治。虽然《条例》的效能可期,但是在落实和实践层面还有大量工作需要做实做细。
首先,负有公共安全视频管理责任的单位,应当依据《条例》规定,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完善视频数据管理制度,创建严密的运行机制,严格履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紧扣“责任”这个抓手,确保公共安全视频图像始终处在“权责明晰、安全可控”状态。
其次,此前部分商家在公共场所设置过多非必要摄像头,特别是大量运用“刷脸”设备,暗中获取个人信息数据,侵犯个人隐私。这种状况和《条例》保护个人隐私原则相悖,应当依法整治。
另外,对于视频数据采集、管理和运用,一些业内人士建议依据《条例》精神建立信息透明机制。
《条例》体现的对个人隐私权利的尊重,对今后社会治理和人们的行为规则提供了鲜明的价值导向,必将促使全社会不断提升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营造更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全方位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