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亮
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小区物业合同到期后,物业公司并未撤出,业主委员会也并未另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那么在原物业公司继续为小区提供服务的情况下,物业费该由谁来承担?近日,黄骅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判决业主继续支付物业服务期满后的物业费。
2019年,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期至2021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未与该物业公司续约且没有另聘新物业公司,该公司仍在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后于2023年6月30日撤出。王某系该小区业主,未交纳2022年度及2023年半年期物业费用。该物业公司经多次催收无果,向黄骅法院提起诉讼。
在庭审中,王某辩称某物业公司与其小区的物业服务合同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其后虽服务至2023年6月30日,但并未签订合同,因此业主不应支付物业费。对此,物业公司向法庭提交了电梯维修缴费单、物业员工工资记录、业主群聊天记录等,证明公司在2022年及2023年上半年仍在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符合物业服务合同的要求。
黄骅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本案中,案涉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某物业公司并未撤出小区,继续为小区服务,后于2023年6月30日撤出,故其有权利要求业主交纳此期间的物业费用。
综上所述,黄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用共1973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也就是说,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物业公司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虽未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但与业主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如果物业服务质量未发生变化,且双方未达成新的物业收费标准,业主应当继续按照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物业费。其间,双方均可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六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此时解除合同后双方均不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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