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张宁)一起因邻里矛盾引发的故意伤害案被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日前,当地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保定市清苑区的刘某某与邻居范某某一直存有矛盾。2023年12月31日10时许,在范某某家门口外,二人为胡同内停车问题再次发生争执相互辱骂。双方情绪激动,随后刘某某用头顶撞范某某胸腹部,致范某某仰面倒地,头部磕碰地面,造成其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经鉴定,范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4年9月23日,清苑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刘某某提起公诉。日前,清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对刘某某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本应和睦相处,特别是在遇到矛盾时,双方应多一些诚恳沟通,多一些宽容,少一些计较,就能最大限度减少积怨。遇事切不可冲动行事,打架斗殴不仅会伤了和气、损伤身体,还可能因触犯法律给自己和家庭带来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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