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望都县人民法院快速执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被告任某驾驶登记在被告张某名下的货车,与原告杜某发生碰撞。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查明张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是决定通过调解方式结案。执行干警多次与原告沟通,最终原告同意张某通过和解方式履行后续事故责任赔偿费用。同时,因任某系为某公司提供劳务,法院对该公司账户进行冻结,并对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强制拘留措施。迫于法律威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很快将应承担的赔偿案款一次性履行完毕。
赵学骞 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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