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刘彬 常陶然 刘亮亮)“感谢法官,我们收到了被告履行的300多万元!”3月13日,收到工程款的当事人给安国市人民法院行政庭承办法官打来电话,表示感谢。
本案中,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曾签订一份施工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款、付款时间等。当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后,被告却未及时付清工程款,眼看拖欠的时间越来越长,原告遂向安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共400万元。
“你们公司总拖着不给钱,严重影响了我们公司的正常运营,当时咱们可是签了合同的,你们就应该按约定给我们工程款和违约金!”面对被告的行为,原告公司代理人十分气愤。“咱们确实签了合同,但是我们之前已经支付过一部分了,实际欠款金额哪儿有这么多?按你的计算方法,违约金也太高了,这不合理!”面对原告的指责,被告并不认可,双方各执一词,僵持不下。
办案法官根据双方的陈述,将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为工程款及违约金的具体数额。为了实质化解纠纷,办案法官决定组织双方先行对账,认真核对每一笔交易记录,确保与案件有关的款项都清晰明了、准确无误。
在案件基本事实没有争议后,办案法官趁热打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一方面,向被告释明其应履行的法律义务,从履约践诺、互利共赢等方面帮助被告公司算清“法律账、信誉账、经济账”;另一方面,劝导原告从长远合作的角度考虑,与被告互谅互让、消除隔阂。经过多次沟通,双方均做出让步,原告主动同意放弃违约金,被告保证将在约定日期内给付工程款。双方约定期限届满前,原告就收到了被告打来的300余万元工程款,该案画上圆满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