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曹永学
日前,公安部、最高检、司法部、最高法相继进行动员部署,针对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开展专项行动,要求找准涉企执法司法存在的突出问题,刀刃向内,动真碰硬。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46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等侦查活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办案协作请求,并在当地公安机关协助下进行,或者委托当地公安机关代为执行。然而现实中,一些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却不履行任何协商程序,擅自到异地开展抓捕、搜查、扣押等,从而形成违规异地执法现象。
现实中还存在趋利性执法司法问题,即办案机关以执法办案为名,谋取经济利益、违规罚没财物等违法行为。其核心特征是以经济利益为导向,具体常表现为: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超权限、超范围使用强制措施,甚至违法异地查封企业资产……
这些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是典型的知法违法行为。这些现象的存在,严重损害了执法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影响了市场主体的信心和安全感,破坏了营商环境,可以说是执法司法的“毒瘤”,因而广受社会各界诟病。
当前,政法机关开展整治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必须紧紧抓住突出问题,坚持“严教育”“严制度”,更要突出“严监督”“严查纠”,发现一案严查一案,把刀刃向内、动真碰硬的决心呈现在广大政法干警和社会公众面前。依据法律规定,追责惩处到位,不搞内部处理,杜绝人情面子,这是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的关键。唯其如此,才能真正实现查纠一案、警示一片、规范一域的目的,使法律底线成为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整治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不仅需要政法机关眼光向内查“病灶”,还应该深挖“病根”,查一查其背后,是否存在下达罚款创收指标问题,是否存在个别地方领导插手具体经济案件等问题。只有形成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才能从根本上彻底治理。
法治是营商环境的最大保证,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需要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加公正、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说,整治规范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功在当前,利在长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