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罗叶)当前,网络社交平台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是,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当感觉自己利益受损时,莫要一时冲动给自己惹上官司。近日,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名誉侵权案。
石某与王某某口头达成滑雪教学协议。学习期间,双方因教学内容和进度产生分歧,石某受伤后不能继续滑雪。石某认为王某某课程安排有问题,且教学态度敷衍致其受伤,一气之下便在其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发布了“避雷滑雪教练王某某”的文章,内容指向明确,发布后具有一定的转发量、评论量。之后,王某某的几个网络社交平台均有不少网友发布讽刺、侮辱的评论。王某某是某赞助商签约的网红教练,出现的负面言论给其工作和精神均造成了恶劣影响,遂将石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石某与原告王某某在滑雪教学过程中产生矛盾,被告石某在互联网平台发布内容使原告王某某的社会评价有所降低,对原告王某某的名誉产生不利影响。故原告相应主张予以支持。法院判决被告石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删除其在微信朋友圈等平台发布的损害原告王某某名誉权的文字、图片等内容;被告石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用其涉案账号登载道歉声明,向原告王某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被告石某一次性向原告王某某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
法官提醒: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但自由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责任,自由的界限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公民在网络平台上发表自己的意见、所见所遇时,要平衡好自由和责任之间的关系,不发表过激言论、侮辱性言论,不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共建文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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