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曹国新 赵倩怡
日前,高速交警青县大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在京沪高速北京方向176公里处两车追尾,值班人员立即通知路面巡逻民警赶往现场进行处置。
经了解,前车驾驶人陈某驾驶京H牌照的轻型厢式货车变更车道时与后车驾驶人郑某驾驶的鄂A牌照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剐碰。民警对现场进行勘验,调取后车行车记录仪视频进行佐证,还原了事故经过后,认定前车驾驶员陈某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右侧车道行驶中,向左变更车道影响左侧车道内正常行驶的车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经认定,陈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驾驶员陈某在事故处理过程中,竟谎称其变道是为了躲避应急车道超车的小车,然而行车记录仪清晰地显示当时陈某变道时右侧并无其他车辆,为了推卸责任司机竟“无中生有”另一辆不存在的小轿车。与此同时,陈某在变更车道时,既没有打转向灯,又随意变更车道,没有留给后车驾驶员一点反应时间,不符合安全驾驶规范。
民警提醒陈某,即便遇到突发情况,自身没有变道条件时,应让速不让道。以后应当吸取教训,遵守安全行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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