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张新征 刘彬)4月11日,定兴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宿某因在民事案件生效后,故意转移财产、逃避履行赔偿义务,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23年6月,定兴法院就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作出判决,被告人宿某需在判决生效后的十五日内,赔偿胡某和未某等经济损失共计45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宿某并未在十五日内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而是蓄意将其名下的牵引车、挂车等转售给他人,且所出售的车辆钱款未用于履行生效判决。
执行阶段,针对宿某恶意规避执行的行为,定兴法院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经侦查,公安机关固定了宿某与购车方的车辆买卖协议、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流水等关键证据,证实其主观上具有逃避执行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隐藏、转移财产行为。今年2月,检察机关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宿某提起公诉。庭审过程中,宿某懊悔地表示:“我自愿认罪认罚,都怪我法律意识淡薄,犯下此罪。我希望服刑完毕后,能早日将赔偿款还清。”
日前,定兴法院经审理认定,宿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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