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张新征 刘彬)日前,定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在河里抓鱼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田某和李某因殴打他人致轻伤二级,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和六个月,缓刑一年。
田某、李某在某河段抓鱼时,与在此河段垂钓的闫某发生争执,逐步升级为推搡打斗,最终致闫某受伤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闫某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田某、李某赔偿了闫某经济损失,闫某对田某、李某表示谅解。
定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闫某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应从轻处罚。遂对二被告人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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