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周云云 李梓毓)苑某自2003年至2024年先后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刑罚13次。苑某出狱后再次作案,盗窃电动自行车被抓获。日前,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苑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同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2024年11月28日,苑某打车来到藁城市区,在某商城西侧院内,发现一辆未上锁的电动自行车,遂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该车启动后盗走,骑到无极县某村附近将该车卖出。
被害人发现电动自行车被盗后报警。公安机关经研判,迅速锁定嫌疑人苑某。民警前往苑某住所寻找苑某未果,遂向其家属说明情况。在家属电话告知苑某警方来意后,苑某主动投案自首。经认定,该车价格为1749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证实苑某自2003年至2024年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刑罚13次,经庭审核实认定苑某多次盗窃,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苑某在公诉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宽处罚。苑某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辩护人提出苑某系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
藁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被告人苑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藁城区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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