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现我局已依法作出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将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并公告驾驶证作废:
序号姓名驾驶证号决定书编号裁决日期1辛振国1323251968❋❋❋❋365X13010026001575412025年3月28日2任思进5110251972❋❋❋❋667213010026005928602025年4月15日3史宪法1323301970❋❋❋❋061213010026005850102025年2月18日4张兵1424021973❋❋❋❋211913010026005916922025年4月8日5郝玉明1301241982❋❋❋❋455313010026005917732025年4月8日6苏鹏1301261985❋❋❋❋093013010026005889252025年3月14日
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公告六十日期满后六十日内依法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上一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