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5月09日
第04版:民生

行唐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拟做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当事人:赵国义,身份证号:1323371971❋❋❋❋3191,违法时间:2025年03月08日14时11分,违法地点:北环与许由大道交叉口,违法行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第三类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道交法》第91条第1款第1种行为、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1种行为、第90条,《省办法》第77条第1项之规定。拟作出罚款1700元的行政处罚。

对公安机关拟做出的行政处罚,以上机动车驾驶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果要求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自公告之日起7天内向行唐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行唐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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