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5月19日
第04版:民生

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关于对机动车驾驶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告知公告

以下侯来喜等9人,实施了下列交通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公告告知如下:

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档案编号违法时间违法地点违法行为1侯来喜13020419❋❋❋❋❋❋1514无2024-12-09缸窑路龙富南道口17121、100532回长富22052319❋❋❋❋❋❋3031无2024-12-01大庆道河北路交叉口南100米17121、10053、111813袁红进42062119❋❋❋❋❋❋7434无2024-10-25环城北路河北路口南100米17121、100524赵洋13020419❋❋❋❋❋❋39111302007383832024-09-19龙泽路大学道东200米171215唐金刚13020519❋❋❋❋❋❋1217无2024-09-15缸窑路龙富南道口北200米17121、10053、19026庞艳刚13020319❋❋❋❋❋❋8011无2024-09-03 高新道水机路口西200米17121、100537李京霖13028219❋❋❋❋❋❋45201302020541702024-08-24 长宁道老唐丰路口800米171218王振华13020619❋❋❋❋❋❋0911无2024-05-07 棉纺道钢厂道东100米17121、100539刘书涛37148119❋❋❋❋❋❋2111无2024-03-26 环城北路河北路立交桥西100米17121、10053、1902

注:相应违法代码及处罚依据如下:

1、1712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1000元,驾驶证暂扣6个月,记12分。

2、1005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第二类机动车的,罚款1000元。

3、1005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第三类机动车的,罚款500元。

3、11181: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罚款200元,记1分。

4、190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罚款200元,记9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上述9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如果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应当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唐山市公安交警三大队依法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权利,我大队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特此公告。

联系人:高纪军 夏宇阳

联系地址:唐山市路北区大学道与工农路交叉口西北角

联系电话:0315-2539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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