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赵国义 身份证号:1323371971❋❋❋❋3191 决定书编号:1301252600211415 裁决日期:2025年05月21日
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行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行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唐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6月3日
冀公网安备 130104020018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