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现我局已依法作出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将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并公告驾驶证作废:
序号姓名驾驶证号决定书编号裁决日期1张建新1323371965❋❋❋❋291113010026005955312025年5月6日2赵景昌1301051968❋❋❋❋151913010026005955752025年5月6日3李兰超1310241981❋❋❋❋001513010026005892162025年3月18日4刘计左1323251973❋❋❋❋421513010026005981102025年5月22日
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公告六十日期满后六十日内依法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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