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杨华娟)日前,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冉某胜、李某辉、李某因组织他人为境外电信诈骗团伙提供“引流”帮助,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十一个月不等,并分处罚金2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至5月25日期间,冉某胜、李某辉、李某合伙作案,以满城多地为窝点。三人分工明确,其中冉某胜通过“飞机”软件联系上线获取客户信息;李某辉负责场地租赁、设备采购及培训话务员拨打诈骗电话;李某统筹全局,并使用OE平台结算佣金及套现。三人雇佣多名话务员,使用专业话术冒充某网购平台客服拨打诈骗电话。他们以免费赠送小礼物为由,核实受害人的电话、地址等信息,并提供给上线,由上线进一步实施诈骗活动,致使关联案件涉案金额达80余万元。其中,冉某胜获利1万元,李某获利24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冉某胜、李某辉、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组织他人通过电信网络以特定话术等方式为网络上线实施犯罪提供“引流”帮助,情节严重,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法院于日前对被告人冉某胜、李某辉、李某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手段不断翻新,广大群众要警惕“客服送礼”等诈骗话术,切勿轻易透露个人信息。同时提醒求职者,切勿为高额报酬所诱惑参与所谓“电话客服”工作,此类工作很可能涉嫌违法犯罪。根据刑法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将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广大群众要提高防范意识,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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