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7月17日
第03版:民生

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依据和保障浅议

近年来,健身、美容美发、教育培训等行业频繁发生预付式消费纠纷,消费者常因商家“跑路”、不合理退费条款等问题陷入维权困境。为回应这一社会关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2025年3月13日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注入“强心剂”。

预付式消费是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商家为增强客户粘性、维持资金周转,通过给予顾客一定折扣、赠送产品或服务等方式吸引消费者提前支付费用的一种消费模式。预付式消费本是消费者享受折扣、商家提前回笼资金的“双赢”设计,但若经营者不当使用资金或缺乏诚信经营意识,极易导致服务内容缩水、服务质量下降甚至出现商家跑路失联等问题。消费者则会受制于合同里“一经办卡概不退款”“单方可改服务内容”等霸王条款,面临维权难的尴尬处境。《解释》的施行正是对这一社会热点问题的精准回应,力图打破预付式消费领域的维权僵局,为消费者维权提供更加清晰、有力的法律支持。《解释》全文共27条,对预付式消费纠纷领域的重要问题作出了全面规定,尤其是对于当前的一些难点和痛点,如预付卡转让、合同解除、退款等问题,为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依据和保障。

关于预付卡转让,《解释》明确规定限制消费者转卡的霸王条款无效。消费者如因工作调动、搬家等自身原因无法继续使用预付卡,可以进行转让,只需要将转让行为通知经营者即可。受让者有权请求经营者依据合同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亦有权请求经营者提供预付卡更名、修改密码等服务。这一规定契合了消费者在特殊情况下的转卡需求,使得预付卡的流转更加灵活便利,能够减少消费者因无法使用预付卡而遭受的损失,有助于客户打消办卡时的顾虑,提高市场的活跃度,促进预付式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当然,《解释》并非无限制地允许消费者转卡。对于消费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转卡权利的“薅羊毛”行为,如多人合买一张游泳馆的不限次月卡后轮流使用以减少自身成本,家长购买早教中心的不限次年卡后按次以“原价三折”转租给他人以谋利等行为,经营者有权主张上述转让行为无效。

关于合同解除,《解释》细化了消费者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权利。经营者存在变更经营场所导致消费者接受服务明显不便、未经同意将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承诺不限次数服务却长期无法正常提供以及法律、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消费者有权径行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剩余预付款及利息。这不仅有利于消费者在经营者不能履行合同时及时止损,也有助于督促经营者诚信经营、遵守合同、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此外,对于因消费者一方的客观原因导致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如消费者伤病、搬迁至外地等而致使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的,《解释》允许消费者与经营者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消费者也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当然,如因消费者原因解除合同的,在价款结算时应按原价扣减已消费部分的价款,防止消费者通过解除合同获得不当得利。

关于退款,《解释》就退款金额计算、退款利率确定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首先,《解释》援引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7日内无理由退货制度,消费者在支付预付款之日起7日内可要求退还本金,但曾从同一经营者或其他经营者处获得过相同商品或服务的除外。这有利于帮助消费者避免在经营者欺诈营销和过度诱导下的冲动性预付式消费,同时也贯彻了诚信原则,防止消费者以解除合同而套利。其次,《解释》规定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时,经营者应当返还的金额为已收预付款扣减已兑付商品或服务价款后的余额,并按预付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如因经营者原因退款)或同期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如因消费者原因退款)计付利息。这一规定保障了消费者对于预付款利息的权利,体现出精准治理的理念和方法。最后,考虑到实践中经营者普遍给予消费者以折扣、赠品、免单等优惠,《解释》要求法院应综合考虑赠送商品或服务的价值、合同金额、合同履行比例及退款原因等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是否返还或折价补偿。这既可以避免消费者因合同提前解除而额外获益,也有助于防止经营者以给予了优惠为由拒绝退费。

总之,《解释》的公布和施行,让预付式消费纠纷解决有了清晰、可行的规则。《解释》既引导消费者主动预防风险,为消费者提供维权指南,也为经营者确定行为标准和守则,督促经营者规范营销活动、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合理使用预付资金。当行业、消费者、监管、司法形成合力,相信预付式消费将回归便利消费、促进消费的初衷,从“一锤子买卖”变成“长期双赢选择”,成为提振消费、扩大内需的稳定支点,让“先付钱”不等于“先担心”,共同营造一个健康、有序的预付式消费市场环境。

左宁

(作者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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