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09日
第03版:法案

拒认亲子拒付抚养费 法官倾情调解护幼成长

□ 王征

“孩子的抚养费终于有着落了,以后他的生活也算有个保障了。”拿到调解协议的那一刻,张某红了眼眶。日前,霸州市人民法院法官通过情理法交融的耐心调解,成功化解一起因生父拒认亲子关系而引发的抚养费纠纷案件,最终促成当事人一次性支付21.6万元抚养费,依法保障了一名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婴幼儿健康成长撑起法治“保护伞”。

去年年底,张某未婚诞下一名婴儿。然而,初为人母的喜悦尚未消散,冰冷的现实便接踵而至。孩子生父李某得知消息后,不仅拒不承认亲子关系,还明确表示不会管孩子,甚至连亲子鉴定也极度抗拒。

独自照料新生儿的张某,一边要应对熬夜喂奶的疲惫,一边要承担抚养孩子的经济压力,独自支撑的她倍感无助。“孩子不能没有爸爸,更不能没有生活费。”张某与李某多次沟通无果后,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李某依法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案件进入庭审阶段,矛盾瞬间激化。法庭上,李某态度强硬,始终否认与孩子的亲子关系,并以“缺乏直接证据”为由,坚决拒绝配合进行亲子鉴定。“他怎么能说不认就不认呢?”面对李某的矢口否认,张某急得直掉眼泪,双方对立情绪拉满,庭审一度中断。

承办法官邓琳深知,亲子关系是案件的核心,可李某拒不配合鉴定,且双方情绪激动,硬判不仅伤和气,还可能影响孩子未来。此案的关键不仅是“判对错”,更是要为新生儿争取实实在在的保障。

邓琳没有急于下判,而是先从“法”与“情”两端入手,一点点化解僵局。对李某她直击要害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规定,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邓琳向李某阐释拒绝配合亲子鉴定可能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引导其正视自身责任。

面对张女士,邓琳则更多是耐心倾听与情感疏导。“我知道你一个人带孩子不容易,但情绪激动解决不了问题。咱们先冷静下来,把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算清楚,争取一次性把问题解决,给孩子一个稳定的未来。”

在摸清双方经济状况、当地实际生活成本后,邓琳提出李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至孩子18周岁的方案。在邓琳的多次沟通与释法明理下,李某的态度从最初的强硬否认逐渐软化,并不再否认与孩子的亲子关系;张某也放下情绪,理性看待调解方案。

最终,在邓琳的不懈努力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一次性向孩子支付抚养费21.6万元,这笔钱涵盖了孩子从出生到18周岁的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开支。“谢谢法官,要是没有您,我不知道还要熬多久。”拿到调解协议时,张某反复道谢。李某也表示:“以后会定期来看孩子,尽到做爸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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