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征
“法官,真是太感谢你了。之前是我不懂法误会你了,通过这一个来月你给我各种答疑解惑,我全明白了。钱已经还清,给您添麻烦了!”日前,在霸州市人民法院法官耐心释法明理下,一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李某终于解开心结,主动履行了法律义务。
几年前,李某向某金融机构借款时,曾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保证保险,由保险公司作为保证人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借款流程中,李某向保险公司出具了《地址确认书》,明确载明其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后因李某未能依约偿还借款,保险公司作为保证人履行了代偿义务。随后,保险公司依法向霸州法院提起诉讼,向李某行使追偿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马燕严格按照被告李某此前向保险公司提供的《地址确认书》所载地址,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全部诉讼材料。然而,该邮件因故被退回。
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同一个案件中,当事人向法院提供并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包括一审、二审等各个诉讼阶段。但当事人地址变更时应及时告知,且法院在特定程序(如时隔已久的再审)中可要求重新确认地址。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告知,受送达本人或受送达本人指定的代受人拒绝签收,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实际接收的,邮寄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基于此,法院对该案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并在查明事实后,判决被告李某向保险公司支付代偿款本息。
判决生效后,因李某未主动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封冻结。直到此时,李某才惊觉涉诉,其情绪激动地找到承办法官马燕,质问为何未收到通知、不知判决情况。
面对当事人的不解与抵触,马燕耐心倾听、逐条回应。她向李某出示了《地址确认书》原件及邮寄送达凭证,详细解释该地址由李某自行提供,具有法律约束力。邮件被退回,依法即产生送达效力,法院的缺席审理与判决程序合法正当。其间,马燕向李某清晰梳理了“借款人-贷款人-保证人(保险公司)”之间的三重法律关系,明确保险公司在代偿后依法取得的追偿权,以及贷款人作为最终债务人的还款义务,并告知缺席判决的法律效力,特别是进入执行阶段后,如拒不履行将可能面临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一系列严厉措施。同时,她主动了解李某的实际困难,引导其理性面对,避免因拖延导致更大损失。
马燕坚持不懈、入情入理的多次解释沟通,逐渐打消了李某的疑虑和抵触情绪,其认识到问题根源在于自身对法律程序的忽视,明确表示将积极筹措资金履行判决义务,并对法官高度负责、耐心解惑的工作作风表示由衷感谢和“特别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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