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等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我大队拟将2020年3月1日以后,2025年7月31日以前因为交通违法、电动三轮车拉人、无牌无证的机动车(摩托车)等被本大队扣留在容东停车地点的违法车辆,予以公告处理。自即日起,涉及上述交通违法的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容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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