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3月18日
第02版:综合新闻

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井陉矿区交通管理大队

拟作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序号当事人身份证号违法时间查获大队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1杨文军1323351968❋❋❋❋00702023年2月28日/矿区交通管理大队未取得驾驶证驾驶第二类机动车、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第二类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道交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1种行为及第2款、第95条第1款;《道交法》第100条第1款、第2款;《道交法》第110条第1款罚款2000元

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有权要求陈述和申辩,如果要求陈述和申辩自公告之日起7天内向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井陉矿区交通管理大队(地址: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南纬路与平涉路交叉口)提出,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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