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1月15日
第07版:特别关注

检察机关降低“案-件比”的要诀

□ 高娜 刘青

“案-件比”是最高检提出的全新办案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概念,是一个地区刑事案件在各个司法办案环节质量效果的直观反映,是衡量做优刑事检察层次水平的重要指标。最高检张军检察长多次提出,要加快构建以“案-件比”为核心的质量指标评价管理体系,倒逼提升检察办案质量,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沧州市检察机关坚决贯彻落实张军检察长指示,自2019年8月开展降低“案-件比”工作以来,逐步建立起“捕后跟踪、提前介入、边审边补、案件分流、业绩考核”五项工作机制,形成环环相扣、层层递进的“五环联动”工作格局,有效降低了全市“案-件比”。

第一环:扎实推进捕诉一体,为引导侦查“升级”。充分发挥捕诉一体的作用,强化引导侦查,建立“捕后跟踪”工作机制,将全案审查工作前移。一是提高引导侦查的针对性,做到“事项明、目的清、证据足、效果好”。二是强化对侦查机关的“捕后跟踪”,适时调整引导侦查思路,积极督促侦查机关在两个月羁押期限内完成案件证据完善工作。三是对重点案件重点督导,将引导侦查工作做细致,将侦查监督工作做扎实。

第二环:精准把脉提前介入,为低效退查“降温”。以“引导不领导,介入不干预”为原则开展工作,聚焦办案实际,直面办案问题,充分发挥提前介入的引导作用。一是纠偏防错,直击问题。对案件侦查进行“点穴式”引导,突出案件办理的重点、疑点、难点,明确侦查方向和取证要点,将案件证据做扎实,以免出现案件受理审查起诉后因证据不足导致退查的情况。二是查漏补缺,狠抓落实。对案件办理进行“回访式”跟踪,重点跟踪侦查机关执法办案是否达到“四个到位”,即检察机关对案件侦查提出的意见、建议是否落实到位;存在问题是否整改到位;证据链条是否完善到位;取证过程是否规范到位。三是防微杜渐,严格把关。对案件流转进行“过滤式”审查,树立“预防在前”的办案意识,着力将问题解决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

第三环:科学统筹审查起诉,为补充侦查“增效”。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受理后由办案检察官迅速进行审查,需要补充证据的,在十日内通知侦查机关,按照“边审边查”的工作方式,同步审查同步补查,在审查起诉的期限内要求侦查机关完成证据补查工作。

第四环:靶向区分案件属性,为案件分流“减负”。沧州市检察机关秉承分工不分家的原则,由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牵头,第一、二、八检察部协调配合,对进入检察环节的案件分门别类,系统梳理。对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而进入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相对不起诉程序的案件,快速结案,缩短诉讼流程,实现“简案快办”。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由领导干部带头办理,稳扎稳打,严谨审慎,做到“难案细办”。对于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的案件,要强化释法说理,注重统一“三个效果”,完成“要案精办”。

第五环:引入激活考核评价,为规范办案“加压”。一是建立市院领导分组包片督导制度。沧州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杨浩亲自指挥调动工作开展,将降低“案-件比”的重要意义传导至每一名办案人员,进一步强化办案人的责任意识和整体质量意识。二是坚持每周书面通报制度。三是与案管部门的案件评查相结合,建立“双考核”机制。对各基层院的“案-件比”进行“双考核”,既考核影响“案-件比”的核心业务数据,又考核案件办理质量和规范性,探索将评查结果纳入检察官业绩考核,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以“案-件比”评价倒逼办案质量提高。

(作者单位:沧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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