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1月17日
第04版:民生

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问题研究

摘要:量刑建议这一制度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已经有近20年的历史。由检察院代表国家提出公诉,行使国家的求刑权,公诉的主张主要包括定罪请求权和量刑请求权。量刑建议权体现的价值就是实现刑事诉讼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追求诉讼效率和诉讼经济。

关键词:认罪认罚制度 量刑建议

一、认罪认罚制度的发展适用

2018年10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纳入《刑事诉讼法》。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检察院应该就其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同时还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法院应该采取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具体的量刑建议,这些都说明量刑建议得到法律的认可。

那么,法院如何看待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从法理角度上来说,检察院提出公诉的行为所依据的是定罪请求权和量刑请求权,法院对案件处理的最终结论就是量刑裁判权,量刑裁判权属于法院刑事审判判决的重要依据。因此,法院是否采取检察院提出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取决于具体的案件事实、收集的证据和运用法律公平全面的审理后得出的结论。在认罪认罚的具体事例中,法院应该合理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的认罪认罚属于独立的量刑情节,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行改革以来,理论知识界和实际法务部门对认罪认罚是否属于独立的量刑情节有不一样的看法,大体可以分为两派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认罪认罚包含认罪认罚的一些情节,不属于一种独立的新的量刑情节,与实体法中规定的自首情节坦白交代情节有着重复之处,不能算是新的量刑情节。第二种观点认为,从明确的形式,认罪认罚和自首情节都是由实体法和程序法确立的,具有独立性的刑事法律制度,互相不可替代。所以认罪认罚应该是独立于自首、坦白等环节之外的新的独立的量刑情节。随着2018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纳入刑事诉讼法,这两种观点争议的声音才渐渐平息下来。《刑事诉讼法》第15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就明确说明“认罪认罚从宽”成为刑事诉讼法判决的基本原则。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要有理有据,具有正当的法律途径,法院可以以此为依据,基于案件事实、确凿的证据和公正的审理合理采纳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

第二,检察院提出的具体量刑建议不应是控辩各执一词,而应是控辩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结果。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等,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对涉嫌的犯罪事实的陈述,罪名的认定,具体法律法规的适用,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公平公正地适用法律,不仅要实体公正还要注意程序公正。犯罪嫌疑人自愿承认犯罪事实且同意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的,应在辩护人或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合理采纳检察院出具的量刑建议,在一定程度上也能体现出被追诉人对量刑最终结果的期待。

第三,法院合理采纳量刑建议是代表国家实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诺的实现。检察院提出的建议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的潜在的承诺。检察院在听取各方具体的事实和意见后,在辩护人或律师的见证下与犯罪嫌疑人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此具结书代表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承诺,而检察院据此代表国家实施求刑权。因此,法院合理采纳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是代表国家实现承诺的表现。

二、总结

总而言之,在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中,法院应该提高对量刑建议的考量标准,加强对量刑建议的说理标准,在具体的判决书中应该就控辩双方关于量刑的主张与建议进行详细的记录说理,有效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实,提升诉讼效率,提高司法公信力。

参考文献:

[1]叶青,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若干程序展开[J],法治研究,2018(1):51-59。

[2] 陈国庆,量刑建议的若干问题[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9(5):3-18。

(作者单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张芳 蒋正志

河北法制网版权所有 本站点信息未经允许不得复制或镜像
www.hbfzb.com copyright © 2009-2020 河北法制报社 网络信息中心
冀ICP备11011406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13120180003

冀公网安备 13010402001822号

2020-01-17 1 1 河北法制报 content_13107.html 1 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问题研究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