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5日
第06版:审判一线

邢台经开区法院调解一涉精神病人离婚案

法官细致工作维护双方当事人权益

河北法制报讯 (薛刚 魏勇刚)近日,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涉精神病人离婚案,使各方生活得以妥善安置。

原告男方诉称,双方经人介绍认识,于1994年4月登记结婚,目前婚生女已结婚成家,婚生子正在读初中。因婚前了解不够,仓促结婚,婚后发现被告女方患有精神疾病。2016年12月,当地残联向被告发放了残疾证,确认被告属于精神残疾二级。因被告患精神疾病已近20年,双方早无夫妻感情,故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

办案法官经了解得知,被告在27岁时患有间歇性精神疾病,现就诊于某精神病院,需长期服用药物控制。这几年,被告的生活、医疗等费用由其女儿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已明确了起诉精神病人离婚的具体条件,即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的或者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此案中,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办案法官充分考虑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涉及确定监护人、其如何参加庭审、基本生存权利如何保障等诸多现实问题,先后两次到被告所在精神病院进行调查,传唤原告及其代理人、原告被告的女儿到场参与调解。

近日,在确认被告精神状态正常、意识清楚的前提下,办案法官对双方进行了现场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意见,双方自愿离婚,原告给付被告生活补助款,儿子随原告生活,指定女儿为被告的监护人。

“我也想安心找个工作,追求以后的幸福生活。要不是两名法官一趟一趟地调解,真不知道怎么办啊!太感谢你们了!”原告激动地向法官道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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