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程玉玉
张先生与李女士于2010年1月相识,同年10月,二人登记结婚。2011年5月生育一女小芳。随着小芳越长越大,张先生总觉得小芳长得不像自己,遂心中产生了怀疑,便向李女士提出做亲子鉴定。李女士坚决不同意。这使张先生更加确信是李女士欺骗了自己,认定小芳肯定不是自己亲生的。于是张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李女士赔偿自己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法官经审理认为,李女士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按照法律规定应推定女儿不是张先生的亲生女儿,遂判决张先生与李女士离婚,并支持了张某的赔偿请求。
说法
近年来,随着恋爱观、婚姻观的进一步开放,人们对于未婚先孕、奉子成婚等现象也更加的包容,但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也不少。本案中,张先生一直怀疑女儿不是自己亲生的,要求做亲子鉴定,但被李女士拒绝,导致二人夫妻感情破裂,走向离婚的境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对亲子鉴定进行了更加明细的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对此也有规定,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本案中,张先生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因为张先生误以为小芳与其存在亲子关系,而将小芳作为自己的亲生子女进行抚养,结果小芳却是其非亲生子女。张先生在金钱和情感上都受到了巨大的损失,即抚养小芳支付的抚养费,还有精神损失费。这种损失在客观上是由于李女士的过错造成的,李女士应当予以赔偿。关于损失计算的标准,财产损失可以参照抚养费的标准来计算,精神抚慰金可以由法院根据抚养年限、付出的精力大小来酌定。总之,张先生要求李女士赔偿已支付的抚养费及精神抚慰金的请求应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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