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9月15日
第07版:检务观察

假冒他人名义借款用于非法活动 当心构成诈骗罪

□ 马丙杰 李柏明

武安的王某某虚构借款理由,伪造他人签字跟朋友借款,用于网络赌博。近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武安市人民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刑。

王某某在不具备还款能力和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朋友李某某铁矿生意需要资金为由,让朋友张某某冒充李某某签字,伪造借款条,以李某某的名义向赵某某借款10万元。赵某某信以为真,在扣除利息等相关费用后,通过银行转账,给王某某实际转款9.5万元。得款后,王某某并未将钱款用于任何铁矿生意,而是用于个人网络赌博挥霍了。其间,赵某某向王某某反复催要欠款,王某某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直至案发。

检察官说法

诈骗罪是一种常见的侵财型犯罪,在司法实务中,借款型诈骗较难认定。所谓“借钱不还”型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方式。

这里的关键是如何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在借款时没有偿还能力,实际上也没有承担还款责任,借款时又采用虚构理由、伪造签名等欺骗手段将钱骗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那么就可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由于此类犯罪的嫌疑人通常都是披着民间借贷的面纱实施犯罪,而且多发于亲戚、朋友、熟人之间,与民事的债权债务纠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因此,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

检察官提醒

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日益密切,利益需求也日益多元化,有些人为了达到自己目的不择手段,导致现实生活中的骗术层出不穷,让人防不胜防。为了避免损失,大家一定要理性看待投资借款,对借款人的品质和信誉多加了解,对他人提出的借款理由多加核实,不要随便给他人转账,守好自己的钱袋子。如发现被骗,一定要及时保存好证据,赶紧报案,为破案争取有利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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