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干靖改)“感谢检察院和妇联对我和我母亲的救助……”近日,74岁的左大娘委托家人专程来到肃宁县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感谢检察机关对其家人进行持续救助。这是肃宁县检察院联合妇联、教育局等八部门会签《关于建立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意见》,建立“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平台”以来,办理的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首例案件。
2020年以来,肃宁县检察院立足司法救助职能,积极探索延伸司法救助深度和广度,有效整合救助资源、提升救助质效,通过构建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平台、检察一体化线索来源信息平台、对特定范围案件精准救助平台等“三个平台”,打造“司法+社会”综合救助新格局。
左大娘的女儿因夫妻关系不和与丈夫李某某离婚,致使李某某对左大娘一家产生了怨恨。在左大娘的丈夫因病去世出殡的当天,李某某来到左大娘家,伤害了左大娘及其女儿,事发后,李某某自杀。经法医进行伤情鉴定,左大娘为重伤二级,其女儿为轻伤二级。左大娘通过家人向肃宁县检察院申请司法救助。
受案后,肃宁县检察院干警迅速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第一时间到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取证,并与左大娘母女的居住地村委会取得联系。经初审发现,由于加害人死亡,无法追究其刑事及民事责任,而左大娘母女因住院治疗花费较大,且此案件造成左大娘生活不能自理,致其生活陷入困境,属于生活困难妇女群体。
肃宁县检察院对该线索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实地走访后,认定左大娘母女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于8月8日为左大娘母女办理司法救助手续并向其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1万元。同时,肃宁县检察院联系县妇联,组织心理咨询师对左大娘母女进行心理疏导,并向左大娘的女儿详细介绍困难妇女免费就业培训的政策。
为了将一次救助延伸为持续性帮扶,确保长效救助效果,肃宁县检察院专门建立回访档案,明确回访对接责任人员,协同“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的成员单位建立联络员制度,及时了解各项救助措施的实施情况以及左大娘母女的生活状况,帮助左大娘母女彻底摆脱困境。


上一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