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1月03日
第06版:审判一线

招录工作中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招录办主任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获刑

本报讯 (殷子曦)2019年12月24日,兴隆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审理,院长谢孟水担任审判长,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兴隆县监察委部分人员旁听庭审。

2019年8月至9月,兴隆县组织教师和乡镇事业编招录工作,时任兴隆县某局副局长的被告人张某任招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招录工作。在招录工作中,被告人张某接受陈某等13名考生的请托人请托,以收取运作费用的名义收受贿赂款156万元。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以考生成绩有误为名,指使工作人员修改陈某等13名考生成绩,帮助考生进入面试,达到录用目的。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经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张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过、积极退赃,挽回一定社会影响。鉴于监察委员会、检察机关建议从宽处理,法院依法从轻处罚,当庭宣判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 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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