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文颖
在这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中,肃宁县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各级党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指示精神、部署要求,在做好检察人员自身防护,积极参与当地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为适应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的新形势,以疫情防控为切入点,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既坚持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全力维护经济社会稳定,更注重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在营造法治环境、涉企案件办理、企业纠纷维权、社会综合治理等方面严法治、重落实、出实招、讲策略,全力维护经济社会稳定,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突出打击重点,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严厉惩治各类侵犯民营经济的犯罪,严厉打击利用疫情哄抬物价、牟取暴利、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等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严厉打击敲诈勒索、诈骗、盗窃企业财物、侵占企业财产等犯罪行为;严厉打击破坏企业生产经营、欺行霸市、强迫交易等犯罪行为。针对假冒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犯罪、销售伪劣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等疫情防控产品、物资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和盗窃、哄抢企业财物、破坏企业生产经营的侵财犯罪,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惩治,严厉打击和震慑犯罪,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依法有力保护,为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提供司法保障。及时介入疫情防控期间涉企犯罪案件,以有利于疫情防控和企业恢复生产为原则,对企业涉罪人员慎用强制措施。对不涉案的企业资金、设备等财产,一律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依法保障企业合法财产权益及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开展,避免企业因被立案、侦查而影响疫情防控及生产经营。深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生产防护服、口罩等重点防疫物资的企业及其企业涉罪人员,符合从宽处理条件的一律依法从宽处理,切实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减少司法办案对疫情防控的影响。
加强沟通协调,为企业生产经营和发展提供政策支持。通过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监督手段,在法律、政策方面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政策支持。对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原则处理的案件,应结合疫情及疫情防控等实际情况依法审慎提出监督意见;对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因经营困难欠薪或工资待遇、解除劳动合同等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积极引导企业与职工协商解决,助力援企稳岗政策落实。依法加强行政诉讼监督工作,妥善办理因疫情引发的涉企行政争议纠纷案件。加大与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协调力度,加强对因疫情引发的企业外部、内部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切实化解疫情防控期间涉企行政争议,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妥善办理疫情防控期间涉企民商事纠纷申请监督案件。对涉民营企业行政执法行为的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要兼顾防疫物资供应和企业生存发展等问题,督促、协同行政机关合理、审慎开展行政执法活动。
适应客观需求,为民营企业依法经营提供法律服务。主动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需求及法律需求,全面掌握涉及哄抬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和制假售假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信息,针对不同企业的实际需求,通过新媒体平台及时开展相关的普法宣传和引导,为企业防范法律风险提供法治服务,帮助企业有效堵塞漏洞,完善防控措施。特别是针对疫情防控的重点,联合各职能部门从防疫工作需要、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大局出发,依法协同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生鲜及肉类检疫、公共卫生安全等领域的源头防控工作,着力完善治理和预防措施。
(作者系肃宁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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