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法制报记者 牛继芬
应急征用是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而进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一项重要举措。但类似云南大理市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将从瑞丽市发往重庆等地的政府采购的防疫口罩紧急征用的行为,却是对征用权的滥用。目前,这一事件已经尘埃落定,但它暴露出的应急征用问题,却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我们注意到,在这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一些省市紧急征用了当地的酒店、体育场馆、高校宿舍,用于对疑似病例和密切接触者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或供医护人员临时休息,还有一些地方为解决应急救援物资短缺问题,采取了同样的征用措施。关于紧急状态下征用权的法治底线问题,我们邀请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四级高级检察官庞雪,法律政策研究室检察官助理邢敬烨共同为大家作一解读。
问:对于合法、快速、有序征用有哪些法律依据?
答:我国《宪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物权法》等,对应急征用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都是应急状态下实施征用措施的法律依据。中央和上级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方政府、下级政府工作部门的监管,防止地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借“应急”和“突发事件”之名,采取极端措施或实施违法行为。
问:应急征用要保证哪些主体适格?
答: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防控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据此,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在紧急状态下的物资征用权,政府的职能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无权组织实施。在大理征用口罩事件中,大理市卫健局向某单位发出大市卫征【2020】1-61号“应急处置征用通知书”,显然征用主体不适格。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县级以上政府是应急征用与补偿的责任主体,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有关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的征用工作,参与应急补偿标准的评估和监督工作。
问:征用权能够跨地域行使吗?
答:征用权要坚持“属地管理”,避免滥权征用。行政机关行使征用权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权限。一方面,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可以行使征用权,如果其他行政部门有征用需求,应该向政府提出申请,由政府作出决定,由政府发布文件。另一方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只能在本行政区域内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不得扣留途经本地的财物,涉及需要征用跨区域的财物,应当请求当地政府配合,或者请求国务院批准。在大理征用口罩事件中,大理卫健局征用的是从云南省瑞丽市发往重庆等地的政府采购的防疫口罩,这些归属重庆的过境物资,大理市无权支配。
问:对于应急征用的补偿措施有哪些?
答:大理卫健局的征用通知中明确,被征用人1年内向征用机关提出补偿申请,不提出的视为放弃补偿。其依据为《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征用与补偿办法》第十八条:受偿人应当在收到补偿通知之日起1年内,向征用单位书面提出应急补偿申请。逾期未提出补偿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同放弃受偿权利。征用和征收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征收的结果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征用是对财产使用权的暂时剥夺,具有临时性,在应急响应结束后,征用的财产应立即归还,如果发生毁损或灭失等情况,则需要给予补偿。我国《宪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物权法》等对应急征用的补偿已作出规定,但是过于原则化,特别是补偿标准和补偿时限问题,在相关立法中有所缺失,各地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补偿办法,明确补偿标准,统一补偿范围,不能宏观政策制定了,到了基层就水土不服,无法保证政策执行效果。
问:如何保障被征用人的合法权益?
答:征用具有显著的强制性特征,是保障国家政令畅通的重要手段。疫情结束后,征用主体应尽早确定实施补偿单位,拟定补偿方案,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补偿,避免“征用时紧急,补偿时拖沓”而损害政府的公信力。应区分不同情况,确立全面、公平的补偿原则,确保被征用人获得的补偿不低于其所使用、耗损的物资在疫情开始阶段的市场价值。如对企业和个人造成的物质损失,如果灭失,应按照当地市场标准进行补偿,如果毁损,可引入第三方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补偿;对于征用的宾馆、医疗机构等营业性场所,按同期营业收入平均水平补偿,体育馆、高校宿舍等非营业性的场所,按临时性费用开支补偿或给予象征性补偿;对单位和个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建议给予一定的精神奖励。在补偿工作中,应秉持公开透明的原则,重视包括被征用人在内的公民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可通过听证会、向社会发布草案等形式,切实接受群众意见和建议。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征用和补偿全过程的监督,防止弄虚作假、套取补偿资金等行为,保证补偿结果的科学合理、公平公正。
应急征用作为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手段,是国家应急管理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环。将政府应急征用行为纳入法治轨道,进一步细化、规范应急征用的权限、程序、补偿等,构建完善的应急征用制度机制,不仅有利于当前依法科学有序进行疫情防控,而且对于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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