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2月28日
第07版:就案说法

虚构身份骗取钱财 难逃法网终受制裁

新华社发 朱慧卿 作

□ 刘小战

日前,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诈骗案,被告人贺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处罚金三万元,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6.9万元。

被告人贺某通过微信朋友圈,频发配有二手装载机图片、视频、文字的动态信息,虚构自己为“买卖二手装载机中介”身份,同时活跃在多个微信群中,骗取了被害人信任。2016年年底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贺某以帮助他人购买二手装载机为由,先后骗取邢某等5名被害人现金共计16.9万元。邢某等受害人报警后,贺某被石家庄公安抓获并移送至徐水区公安局。后徐水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贺某犯诈骗罪,移送徐水法院开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贺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贺某对案件事实无异议且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最终依法对贺某作出了上述判决。

说法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被告人贺某凭借虚构的“买卖二手装载机中介”身份,以帮助他人购买二手装载机为由,先后骗取邢某等5名被害人现金达16.9万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应属于“数额巨大”。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应判处其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贺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案件事实无异议且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法院最终对贺某作出了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处罚金三万元,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6.9万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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