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范晓宇
“醉驾入刑”已近十年,但生活中仍然有人心存侥幸,最终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日前,黄骅市人民法院审结一件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不仅酒驾、逃逸,还无证驾驶,最终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2019年2月,王某驾驶面包车与前方行驶的轿车追尾,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王某选择驾车逃逸,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王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3.7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后经调查核实,王某并未取得驾驶证,系无证驾驶。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黄骅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且系无证驾驶,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王某曾因危险驾驶被判处刑罚,具有犯罪前科,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终,黄骅法院依法判决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说法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二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等等。
本案中,王某醉酒驾驶、无证驾驶、肇事逃逸,且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刑罚,可以说占据了诸多加重处罚的情节,故此最终法院依法从重判处其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上一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