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3月11日
第07版:为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提供法治保障

哄抬物价行为的入罪与处罚

——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谈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相关问题

□ 河北法制报记者 牛继芬

针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一些不法商贩哄抬防护用品及涉民生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行为,“两高”“两部”及时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但在司法实践中打击此类行为如何把握入罪标准?如何区分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非法经营犯罪案件认定时又需注意哪些问题?我们特邀请了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检察官助理高娜,检察官助理吕继伟,渤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冯瑞,共同为大家解读这些问题。

问:关于非法经营罪中“哄抬物价”行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对于非法经营罪中“哄抬物价”行为的认定,首先要以行政违法为基础,应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认定哄抬物价的具体违法行为。其次,要结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标准,对哄抬物价行为加以综合判断。例如: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和处理的指导意见》规定,以2020年1月24日进销差率或销售价格为基准,超过进销差率或者超过销售价格30%的,可认定为哄抬物价。但进销差率的计算不能一概而论。三是,即使销售商品的进销价差率或涨价幅度超过本省规定的标准也不能理所当然地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在司法实践中,还要综合考虑经营者的实际经营状况、主观恶性、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认定。

问:“两高”“两部”《意见》将哄抬物价后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作为非法经营罪的入罪条件之一,那么如何认定这些违法所得数额呢?

答:作为哄抬物价型的非法经营罪,其与一般非法经营的违法所得是有所区别的,其哄抬后的价格包括进价(即成本)、合法利润和超过合法利润之外的非法利润三部分,而正是因为其获得的非法利润过高才将其认定为哄抬物价。因此,如果按照一般非法经营罪违法所得的计算方式,直接用经营数额减去成本计算明显不合情理。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该类型非法经营罪违法所得如何计算的情况下,从谨慎入罪的角度考虑,把合法的利润扣除,按照超出正常市场价格而获得的部分利润作为违法所得更符合大众的理解认知。同时在司法实践中,还应考虑因供求关系变化而造成的市场波动对产品定价产生的影响等因素。对于数额的立案追诉标准,可以根据最高检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来确定,即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按非法经营罪予以立案。

问:如何区分哄抬物价型非法经营与未经许可型非法经营?

答: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第一、二类的医疗器械经营是不需要经过许可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需要申请经营许可,所以如果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如输液器、无菌注射针等)构成的是一般非法经营罪。而对于未经许可销售医用口罩、防护服的行为,因医用口罩、防护服属于二类医疗器械,所以不宜将其认定为未经许可型的非法经营罪,如果其同时存在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情形,符合入罪条件的可认定为哄抬物价型的非法经营罪。

问:拿民用口罩冒充医用口罩销售,或者以质量不合格的口罩冒充合格口罩销售,或者销售假冒他人商标的口罩,同时又哄抬物价、牟取暴利,这些行为怎么定罪处罚?

答:这是非法经营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竞合的问题,属于一个行为触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非法经营罪等多个罪名,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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