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3月30日
第08版:法院·司法

安平县成立行政争议化解中心

促进行政争议源头化解多元化解实质化解

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张兰华)为促进行政争议源头化解、多元化解和实质化解,3月25日,安平县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在安平县人民法院挂牌成立。

安平县法院会同安平县政府研究出台了《安平县人民政府、安平县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推进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成立了由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县属行政机关及各乡镇政府组成的安平县行政争议化解委员会,由县长任委员会主任,常务副县长和县法院院长任副主任。委员会下设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和化解办公室,行政争议化解中心设在县法院,负责具体案件化解过程中的协调和联络工作。化解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负责与各行政机关的协调沟通职能。

该《办法(试行)》明确了行政争议的化解范围,对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涉诉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纠纷、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件等行政争议案件,开展诉前、诉中和判后化解。行政争议化解遵循化解优先、自愿化解、依法化解、化判结合基本原则。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县法院立案部门认为适宜化解的案件,主动释明引导当事人选择行政争议诉前化解。

行政争议化解中心不常设工作人员,根据案情需要,成员单位指派相关职能人员出任调解员,也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担任特约化解员。经化解达成化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对适用调解的案件,根据化解协议制作行政调解书;不适用调解的,建议原告撤回起诉;对化解期限内(原则上为一个月)不能达成化解协议的,终止化解,转入诉讼程序。对诉讼中需化解的案件,由法院化解中心联系化解办公室,召集化解成员单位联动化解。县政府将涉诉行政争议化解工作纳入年度行政机关考核。

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快速发展及社会综合治理的不断深化,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城市旧城改造、违建治理、社会治安、工伤保险等方面的矛盾纠纷大量增加,进入法院诉讼程序的行政案件逐年递增。行政争议化解中心的成立,实现了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方便了人民群众高效便捷解决行政争议,促进了行政争议的案结、事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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