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4月07日
第02版:综合新闻

强化备案审查 维护法制统一

(上接第1版)

细化审查标准和方式。为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作用和效力,切实纠正其中存在的不一致、不合法、不适当问题,解决一直以来审查工作开展困难的局面,条例在审查标准、方式、流程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新增了相应内容。细化针对规范性文件应当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的情形;明确了主动审查、专项审查、被动审查和移送审查等审查方式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完善了经审查认为应当予以修改或者撤销的规范性文件的纠错程序。

同时,条例修订还增加规定了“审查过程中,发现有关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合宪性问题的,应当提出研究意见,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以确保全国人大常委会合宪性审查的权力,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主要涉及人大、政府。从人大方面讲,需要发挥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的作用;从政府方面讲,需要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按职责、按要求报备。为此,条例规定了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报备的相关职责,明确要求制定机关应当加强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确定负责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同时,进一步细化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程序和标准;明确了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以及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的职责,确立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行分工合作、多层审查的工作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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