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4月17日
第08版:法官天地

审判的色彩

□ 张潇

春天到了,桃花盛开,大地陷入了红与绿交织的捕梦网中,自然界中的红橙黄绿青蓝紫让人们感受到了生机与希望。我们眼中的世界五彩缤纷,天是蓝色的,地是褐色的,树叶或绿或黄或红,花儿五彩纷呈。生活也是多彩多姿,感情也有着不一样的色彩,红色是热烈进步的色彩,或因兴奋而充满激情,或感幸福而欢笑晏晏;蓝色是平和宁静的色彩,或视淡泊而归于清静,或觉辽阔而心怀敬慕。

提到法院,人们首先会想到黑色,因为审判员的法袍是黑色的。黑色是指没有任何可见光进入视觉范围。的确,在法院人的视线范围内,除了法律,没有其他任何事物。但审判的色彩仅仅是黑色吗?答案是否定的。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定分止争,庄严威武,在实际审判工作中,更是如同自然界那样色彩斑斓,每一种审判都有自身特别的色彩。

刑事审判的色彩应赋予青色。青色象征着严肃、谨慎、公正。在古代,能够为政清廉、为民申冤的官员,多被称为“青天”,诸如包拯“包青天”、海瑞“海青天”等等。在现代法治社会,刑事审判的任务是惩罚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权财权,从法律层面说就是具有维护追诉正当性、保护被告人不受错误追究、保障辩护权等多方面的意义。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禁止不得罚,刑事审判程序更是严格、严肃、严谨,从侦查、公诉到审判,都必须遵循着复杂、严谨的法律规定。与青相对,即刑事审判所惩处的就是黑——“霸”恶之犯罪、黄——“奸”恶之犯罪、白——“毒”恶之犯罪、灰——“贪”恶之犯罪,刑事审判以其无可抗拒的力量惩处各种犯罪。通俗地说,刑事审判就是要惩恶扬善、追求正义,沉冤得昭雪、佞恶终授首、权益受保护,那就是开出朗朗青天,点亮昭昭日月。

民事审判的色彩应赋予蓝色。蓝色象征着永恒、和谐、纯洁。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因此反映到用法律解决的民事纠纷上,就是处理好需求与平衡的关系,并消除矛盾,促进社会、家庭等各个方面的和谐。民事审判的目的和践行的法律理念,正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确立的内容相一致。民事审判契合蓝色的内涵象征,评价和平衡着人际间的和谐与秩序的稳定。看,蓝蓝的天空是那么辽阔,蓝蓝的大海是那么浩瀚,沉淀到心中总会是平和、宁静的感觉。我爱蓝色,在民法慈母般的关怀中,盛开着永远的宁静和谐,宁静以致远,淡泊以明志。

行政审判的色彩应赋予绿色。绿色象征着青春、成长、安全。行政审判处理的是国家和个体之间的矛盾关系,其目的是保护个体合法权益与维护公共利益相统一。所以说,制定行政诉讼方面的法律,是国家对行政行为的自我审视和法律监督,有利于完善民主制度,推进依法行政,更好地服务人民大众。一句话就是为了国家治理体系具有更强大的生命力,社会更进步,人民群众有更多的安全感和幸福感,这正是绿色的象征意义。行政审判工作的核心原则是合法权益保护和司法便民。现阶段,有效提高行政水平和行政能力是国家行政工作的重点,因此作为对其进行法律监督的行政审判更需加强,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发展,在民主进程中共同成长而日臻完善。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治建设的道路上,行政审判正在成长完善,焕发青春,因充满希望和生机而熠熠生辉。

执行的色彩应赋予紫色。紫色象征着权威、深刻、精神。执行是法院审判工作的组成部分,是审判的延续和保障。被法律所确定却未实现的权益,多是民生问题,关系到社会生活的稳定及人际关系的和谐。因此,执行工作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为破解“执行难”,最高院出台了司法解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并取得了相当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产生了较为深刻的影响。我们需要执行,以执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紫色象征着高贵和权威,让我们用纯洁和公正去融化、融解、融合,一切都会变得和谐、温馨、柔美。

其实,无论审判是什么色彩,只要保持生命原色,坚持革命本色,秉持工作底色,不忘初心,公正为民,做到惩恶扬善,那就是审判最美的色彩。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要让公正以看得见的方式呈现就要透明,要以一个个公正判决推动法治的进步,让法院审判散发七彩的光芒,拥抱美好的法治未来。

(作者单位: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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