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曹 柳
机动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如果已经购买了保险的,需要在法定时效内,向保险公司申报保险理赔。如果双方当事人有争议,可以诉讼解决。那么,诉讼费和鉴定费等间接损失又该谁承担呢?保定高新区法院就公开审理了这样一起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的案件。
2019年6月4日,高某驾驶张某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克逊县时,与前方同向李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导致张某的车辆受损。托克逊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19年7月5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为其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某财险公司处投有保险。事故发生后,张某向修理厂支付了施救费8000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申请对车辆在本案交通事故中的损失进行了评估,车辆损失金额为147293元。本次评估张某支付公估费8900元。某财险公司表示对张某的合理合法请求在保险相关条款内依法赔偿,但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作为投保人在某财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张某因为出现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属于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某财险公司应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张某的施救费8000元系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应由某财险公司承担。缴纳诉讼费用是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义务,某财险公司提出不承担诉讼费用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某财险公司赔偿张某车辆损失147293元、第三者责任保险金25880元、施救费8000元、公估费8900元,共计190073元。
说法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本案公估费是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该财险公司依法应承担本次公估费用。
《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某财险公司认可修理厂为张某出具的施救费票据的真实性,依据该票据,本案施救费认定为8000元。在本案例中,张某的车辆受损,产生了施救费,并提供正规发票证实其主张,该施救费是合理、必要的损失,是合理的费用,所以应由某财险公司承担。
诉讼费用是诉讼当事人向法院交纳为进行诉讼所必需的法定费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因此,交纳诉讼费用是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义务,某财险公司提出不承担诉讼费用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交通事故赔偿是在交通事故责任者依法对受害者进行的相应赔偿,交通事故赔偿包括财产损失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两大类,而具体的赔偿内容需要依照相应的法律规定来履行。当事人可以就事故赔偿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若是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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